《秦王令:清寺田、正僧籍、革除方外之弊檄》
孤自西北起于草莽,提一旅之师,北逐东虏,西平蒙古,南定诸藩。
凡所征伐,皆以拯民于水火、光复华夏为志。今四海粗定,新政方张,而国中有一大患,隐于山林,藏于市井,不执弓戟,不输租税,然其腹中,吞民之膏血;
其名下,并民之田庐。此患不除,则田土难均,民力难苏,新政难行。此患为何?曰:佛门之弊。
历代以来,佛氏东渐,本有善法,劝善弃恶,亦可安民。
然千载之下,其教屡变,其徒日杂。或假借慈悲,广占良田;或妄托方外,抗避王法。
一寺之田,动辄千顷;一县之租,十有五六入于沙门。民为佃户,终岁勤苦,食不果腹;僧居华堂,食厌膏粱。
更有甚者,私设牢狱,藏匿亡命,逼良为尼,诱民入教。名曰“西方净土”,实则人间地狱。
此非佛之罪,乃附佛而行恶者之罪也。
孤观今日之天下,北方之民,流离初定;
南方之田,兼并未已。
土改方始,清田未竟,而佛门之田,仍号“钦免”,不登黄册,不纳国赋。
寺中僧尼,或避税,或避役,或逃罪,或隐民。
一户之寺,可藏数十亡命;一刹之产,可抵半县钱粮。
若坐视不理,则新政徒具虚文,百姓终难喘息。故孤决意,再行清寺。
自本令下,天下州府县卫,一体遵行,不得延误:
一、清田。凡境内佛寺道观,无论赐额、官创、民建,所有常住田、香火田、施助田,限期一月,据实呈报。
无官契者,充公;有官契者,由地方清寺署照官价收回。所收田土,一律并入地方土改,按户分给无地、少地之民。
二、点籍。凡僧尼道士,不分长幼,限期还籍。僧籍入户,编甲入民。
无度牒、无寺籍、来历不明者,以流民论;私行剃度者,主事流三千里,受戒者杖四十。敢抗拒者,按律从重。
三、治罪。寺观之内,如有窝藏逃犯、逼良为娼、私设刑具、骗诱妇孺、兼放重利、盗卖人口诸情,无论年头远近,一律追查。
为首者斩,协从者流,包庇者同坐。
四、革弊。永废寺观收纳“寄宿女眷”之例。权贵家眷欲修持者,归家建室,不得常住寺观。
凡寺观别院、尼庵中受困之妇孺,一律解救,返家安置;无家可归者,由官府设所收容。
五、还俗。凡有父母妻子、愿归俗业之僧尼,听其自便,还俗者免其还俗税。
其余僧尼,愿从军者入营,愿务农者授田,愿工贾者编入坊市。
辽东、热河、河套、草原,皆需人垦,彼处天高地阔,可自成家业。
六、禁越。永禁寺院倚仗前朝御赐,抗本朝政令。昔之敕碑、护敕、免赋帖,可存于寺,不得引以为据。
自今以后,天下无“方外之地”。僧俗一例,同法同税,同籍同役。所谓“不臣王土”,是为妖言。
孤非灭佛。佛若有灵,当见今日百姓受苦,亦当垂泪。
孤灭者,非经,非像,非僧;乃借佛之名以乱国、剥民、藏奸者。
此辈,名为出家人,实为天下贼。今天下已定,新政方行,不容此辈再寄生于黎民之上。
自本檄至日,地方长吏、清寺署、宗教事务处理所,当尽锐而进,不避权势。
有敢徇私纵容、代为说情者,无论亲贵,一体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