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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第1页)

第五章 城市

罗马政府在不列颠的运转离不开地方自治机构,而城市是比藩属国更成熟的自治形式,其发展具有鲜明的罗马特色。城市生活是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标志性特征,在希腊、罗马人看来,没有城市作为舞台,文明的生活不可想象。亚里士多德认为,生活在城市中,除了能够实现广泛的经济自给,更能让人向往优良的道德生活,获得善与幸福,摆脱野蛮状态,隔离于城市之外者,非野兽即神祇。“城市”(polis,civitas)一词蕴涵的文化理想主义在希腊罗马社会根深蒂固,连奥古斯丁这位站在古典世界和基督教世界交界处的基督教福音的代言人,在发挥其恢弘玄奥的历史哲学时,亦不自觉地取“上帝之城”(DeCivitateDei)作为隐喻。

西方古代的城市(civitas)由两部分组成:“市区”(oppidum)和“周边地区“(territorium)。”市区”指一个城市的中心,围绕市区的是它的“周边地区”,即大小不等的农村地区,其疆域往往和其他城市的周边地区相连,中间隔以“界石”(terminus)。因此,"civitas"意味着城市和农村都统一在一个行政单位下。但需要强调的是,这很少意味着周边地区受市中心的直接管辖,材料的匮乏使人们对周边地区的治理情况知之甚少。应当指出,罗马帝国的土地只有两类:城市土地和帝国土地。后者包括皇家地产、皇家的矿山和采石场以及主要位于边境地带的军事土地。帝国土地远远少于城市占有的土地,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罗马帝国仿佛是由众多城市拼合而成的一幅马赛克。

尽管不列颠土著在罗马征服前有社会聚合的趋势,但希腊罗马人意义上的城市生活对不列颠人来说是陌生的。凯撒入侵不列颠时注意到,不列颠所谓的“市区”(oppidum),不过是一些当地土著用来避难的、带有防御工事的森林地区。罗马扩张伴随着罗马价值观的推广,众所周知,在公元头两个世纪,外省中迅速掀起城市化运动,不列颠成为罗马行省后,自然也就要按罗马的方式城市化。在罗马不列颠时期,整个不列颠岛上建立了大约25座城市,它们主要集中在东南部,而非北部或西部的军事区。不列颠城市化步伐之快令人印象深刻:它基本上始于公元69年,止于2世纪中叶,这以后就没有再建立新城市。不少城市至今仍然存在,但罗马时期的遗迹早已深埋地下,无法进行充分的考古发掘,因此也就无法系统而深入地了解每座城市的发展历史。

对罗马人而言,城市首先是一种行政体系,建立城市是在对外扩张过程中为治理新征服地区而采用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是道道地地罗马式的,其鲜明的罗马印记被打在对城市地位的划分上。

罗马城市分为三类,在共和时期按法律地位的高下依次为“殖民市”(ia,一译“屯市”)、“自治市”(municipium)和“异邦城市”(civitasperegrina)。到帝国时期,殖民市和自治市在帝国西部仍很普遍,但这两者,尤其是自治市,在帝国东部却不常见。

殖民市本质上是罗马城的翻版,它是罗马公民的定居点,其体制与法律完全仿效罗马城。在意大利境外,殖民市主要用来安置退伍老兵。已知的不列颠殖民市共有四座:科尔切斯特、林肯、格洛斯特和约克,前三座最初都由退伍老兵组成。

科尔切斯特是不列颠的第一座罗马城市,在罗马征服前,这里是德里诺旁得斯人的中心,他们是第一个接受罗马人保护的不列颠部落。早在公元43年克劳狄征服不列颠之初,科尔切斯特就有一个罗马军团的营垒;后来,随着罗马边界北移以及第二十军团西迁,这里在公元49年变成了殖民市。"ia"本意为“农夫(i)的团体”,因此,在牺牲原有居民利益的基础上向这些老兵提供土地属于题中之意。在高卢南部的奥朗日(e,罗马时期叫Arausio),退伍军人在建立殖民市的同时就从当地部落手中强占了最好的耕地。同样,科尔切斯特的老兵也把当地人赶出家园,仿佛这里“是他们的可以任意处理的礼物一样”。塔西佗还谈到这样做的动机:“这些老兵的任务是准备应付叛乱,并且训练当地的友好居民,使他们习惯于奉公守法的生活”。因此,设立殖民市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安全,并利用可靠忠实的人控制不受信任的民族。与此同时,又可以解决退役老兵的安置问题,以免他们回意大利会引起日后的政治隐忧。科尔切斯特恐怕容纳了所有在公元60年之前退休的军团老兵,此外,这里也是罗马不列颠最早的省会城市。所以,毫不奇怪,波迪卡在公元61年发动起义时,立即得到德里诺旁得斯人的支持,而起义军首先攻击和摧毁的就是这座殖民市。

林肯和格洛斯特都在公元1世纪末以前成为殖民市:林肯在图密善统治时期,约在公元90年,这里拥有罗马不列颠最好的地下排水系统;格洛斯特则在涅尔瓦时期,约在公元97年。这两处地方也为在废弃不用的军团基地安置退伍老兵提供了便利,可能容纳了几百名士兵及其家人。尽管殖民市居民中不乏当地土著和外来移民,但在最初的殖民者中,祖籍地中海的人可能占据了相当大的一个部分,据估计,意大利人在科尔切斯特占50%、在林肯和格洛斯特占20%-25%,他们很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排外的社会群体。

随着时间推移,军队日益从当地人中招募,老兵殖民市相应减少,殖民市的头衔渐渐被授予行省中一些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城市,从哈德良统治时期起,这种情况就逐步盛行。在不列颠,约克极有可能是通过这一途径在3世纪初从自治市升为殖民市,它原来是不列刚提斯人的领地,公元71年被第九军团征服之后在这里建立了军营,经过修缮后,这里的军营占地50英亩,可容纳6000士兵。军营东南部逐渐发展成永久的平民聚落,供大量随营人员和以士兵消费为生的商人居住。到2世纪晚期,这里迅速发展,街道和公共建筑都出现了。塞维鲁出巡不列颠时,把约克指定为北部下不列颠的首府,并在此坐镇指挥对苏格兰的军事行动,约克应该就是在这一时期晋升为殖民市的。总之,殖民市是罗马征服者的样板城市,它们仿佛是点点灯塔,星散在非罗马的汪洋大海中,供人们张望和仰慕。

自治市与殖民市不同,它不是在移入罗马公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是直接建立在原有的定居点上。此外,从克劳狄(也可能是从韦伯芗)起,自治市的大多数居民不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而只有“拉丁权”(iusLati或Latium)。拉丁权是罗马人赋予拉丁公民的特权,其中重要的,是与罗马人的贸易权(iusercii)和通婚权(iusubii)。在共和末年帝制前期,罗马人把拉丁权赐予行省中的某些城市,使这些外省城市从异邦城市一跃成为“拥有拉丁权的自治市”(municipiumLatiniiuris),而自治市的行政长官卸任后即可获得罗马公民权。大约在2世纪哈德良统治时期,又出现了一种“大拉丁权”(Latiummaius),在拥有大拉丁权的自治市中,只要成为市议会成员(dees),就能获得罗马公民权。拉丁权与罗马公民权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拉丁公民既不享有罗马城的选举权,又没有在罗马城的民众会议上表决立法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对外省的罗马公民而言意义不大,因为他们离罗马太远,除了个别财力雄厚、又有政治野心的人以外,外省罗马公民的参政权实际上和罗马本身关系甚微。更何况这两种权利在进入帝制后连表面的意义也丧失了:选举行政官的权利在提比略皇帝当政时已被移交到元老院;而民众会议的立法权在皇帝“威名”(auctoritas)的笼罩下只是一块橡皮图章,到1世纪末2世纪初,民众会议就停止立法了。拉丁权就本质而言是介乎异邦人(peregrinus)和罗马公民(anus)之间的身份或地位,是上升到罗马公民权的过渡或中介。

罗马把拉丁权授予外省城市的意义,从“拉丁权”一词的词义变化即可看出,“Latium”原为意大利的地名(即“拉丁姆”),这里居住着罗马人最亲密的盟友。但它渐渐被罗马人运用到拉丁姆以外的地方,用来指那些具有拉丁公民地位的人。同盟战争(公元前91-88年)以后,此词的社会、政治内涵(拉丁权)最终与原有的地理、部落概念(拉丁姆)彻底分离。因此,罗马人将拉丁权授予某个行省城市,就等于承认这个在传统上与罗马缺乏联系的城市在地位上与拉丁姆地区同等重要。将拉丁权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移植到意大利境外,既可以通过拉近罗马与外省城市之间的心理距离来消解由地理距离造成的离心倾向,又可以把外省精英逐步吸收进罗马的统治集团,以扩大统治基础。因此,拉丁权成为促进帝国西部地区罗马化的重要手段。

在不列颠,目前唯一能够确信为自治市的城市是圣奥尔本斯(StAlbans),在罗马征服前,这里是卡图维劳尼人的中心。据塔西佗记载,它在1世纪中叶就获得自治市地位;到公元61年显然已繁华到了让波迪卡发动进攻的程度,并最终被她付之一炬。但之后又渐渐恢复,到3世纪早期,它占地125英亩,在罗马时期是规模仅次于伦敦的第二大城市。

伦敦在所有罗马不列颠城市中比较特殊,它在克劳狄征服时期发展成外来商人和手工业者云集的贸易中心,是不列颠与欧洲大陆进行贸易的重要港口。波迪卡起义后,它取代科尔切斯特成为罗马不列颠行省的行政中心,到1世纪末,它已成为罗马不列颠最大的城市。不过,伦敦的鼎盛期出现在2世纪,尤其在公元122年哈德良皇帝出巡不列颠后,这里拥有了众多的公共建筑,但之后不久便被一场大火焚毁。考古学家发现了这一时期大量的烧焦的建筑碎片,尽管那个时代的作家们从未提到这场大火。大火毁掉了大部分城市,却烧不尽伦敦的优越地理位置,它很快恢复生机,到140年时,人口已达到4。5万——6万人,并拥有阿尔卑斯山以北最大的会堂(basilica)。然而,进入2世纪后半叶,伦敦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人口上似乎都开始萎缩,其原因不明,有学者认为是受到公元165-190年横扫西欧的瘟疫的影响,也有人认为与哈德良皇帝放弃帝国扩张的政策有关,因为它使许多伦敦商人失去了价值不菲的订单。尽管伦敦在随后的罗马时期依旧在整个行省中举足轻重,但它似乎一直没有从这次衰落中完全恢复。伦敦的政治经济地位虽然显赫,但它的法律地位却不见于任何史料记载,很多学者相信它可能在1、2世纪之交也成了自治市,有的甚至认为它最终被升格为殖民市,但这些观点得不到确切证据的支持。

如果说殖民市是灯塔,自治市就好比被灯塔照亮的光区,而异邦城市则是落在光影之外的区域。异邦城市是行省中普通的地方行政中心,数量最多,在外观上未必逊色于前两类城市。在不列颠,它们一般是在原有部落中心或藩属国首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最大程度地保留了不列颠人的地方认同。不过由于相关史料过于缺乏,因此无法确切了解这些城市的发展历史。锡尔切斯特原为阿德来巴得斯人的中心,其北部多布尼人(Dobunni)的领地上先后出现了三座城市:一座就是殖民市格洛斯特,另一座是多布尼人原来的中心巴更顿(Bagendon),但由于附近驻有罗马军队的赛伦塞斯特兴起,它被逐渐放弃了。从规模和建筑来看,赛伦塞斯特在经济上显然比格洛斯特更加繁华。比尔盖人的领土位于阿德来巴得斯人领土的南部,其中心就是今天的温切斯特(VentaBelgarum)。莱斯特(Ratae)是原来土著部落科瑞艾尔陶维人(Corieltauvi)的中心,凯尔文特(VentaSilurum)则是西路里斯人的中心。上世纪60年代在卡马森发现的Moriduarum,原来是铁器时代住在威尔士的德买提人(Demetae)的中心;奇切斯特曾是藩属王柯基杜姆努斯的首府。坎特伯雷(Durovernum)是铁器时代住在肯几姆地区的人的中心,不过到公元69年以后,这里才出现城市发展的迹象。诺里奇附近的凯斯托(VentaI)原为伊凯尼人的领地,伊凯尼人在波迪卡起义失败后遭到罗马的密切监控;意味深长的是,与前面那些异邦城市不同,凯斯托并不是伊凯尼人原来的政治中心,虽说它在图拉真皇帝时期还是获得了城市地位。哈德良皇帝出巡不列颠时,很可能着手处理分布广泛的不列刚提斯人的自治问题,奥尔德伯勒(IsuriumBrigantium)可能就在这一时期成为城市。当然,如前一章所述,也有些异邦城市,比如埃克塞特和罗克斯特(Viro),与殖民市一样是在废弃的军团营垒的基础上建造而成的。

与殖民市、自治市这样的特权城市不同,异邦城市的居民既无罗马公民权,亦无拉丁权,所以他们无权向皇帝本人直接提起诉讼,而完全处在总督的司法权之下。另一项重要区别是,殖民市和自治市都与罗马签有“条约”(lexdata,意为“给出的法律”,即与城市体制及治理相关的条例),它由一位得到授权的执法官发布,并刻在青铜板上,现存的这类“条约”全都出土于西班牙南部。但异邦城市与罗马之间没有此类条约,这样,它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异邦城市更少受到罗马法的约束,反而比殖民市和自治市更自由。但它们向往灯塔,而不是自由,如同自治市要求上升到殖民市,异邦城市也想得到自治市乃至殖民市的地位,从哈德良时期起就是这样。

然而,各类城市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却随着3世纪初罗马公民权的普及而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它们在其他方面也日益趋同,比如,考古发现表明,在1、2世纪,木质建筑在罗马不列颠城镇中是主流;但从2世纪晚期开始,砖石结构越来越多。此外,主要的城市普遍筑起城墙,这可能表明它们越来越需要进行防御。

各类城市都仿照共和时期罗马城的政治体制,这是罗马不列颠城市的又一个罗马印记。所有城市都由市元老(dees)组成的市元老院(ordo,一译“市议院”)进行统治,在约克、林肯和凯尔文特发现的拉丁铭文已证实这个机构的存在。与罗马元老一样,市元老院成员也有一定的财产资格要求,也要像罗马元老那样,在相关城市拥有面积可观的房产。帝国东部的市元老院人数较多,比如小亚细亚以弗所的元老院有450人;但在帝国西部,一般是100人,有时更少,如西班牙南部的伊瑞尼(Irni)只有63人,这反映出帝国西部地区的城市化水平比东部地区低。像罗马执政官一样,地方城市的首席行政长官也有两人,名为“双执法官”(duoviriiuridido),任期也是一年,此二人不仅负责地方司法事宜,还主持市元老院的会议,并对公共演出和宗教庆典负总体责任。他们又有两位营造官(aedile)当助手,营造官的职责是维修公共建筑、街道和排水系统。在一般情况下还有两位财务官(quaestor)管理地方财政。在一些较早成立的自治市中,前两对行政长官被称为“四人团”(quattuorviri),但到帝国时期,这个头衔渐遭废止,韦伯芗颁行的西班牙自治市“条约”中就找不到“四人团”。每隔五年从地位尊贵的公民中选出首席行政长官,额外担任“duoviriquinquennales”(意为“每隔五年的两人”)一职,此职类似于罗马的监察官(sor),负责补足市元老院的人数(主要从尚未加入元老院的卸任行政长官中甄补)、监督公共财产的租赁、并登记对税收产生影响的产权关系之变更。殖民市和自治市中另有上文提到的维持帝王崇拜的“奥古斯都六人祭司团”(见第二章),他们虽然不承担行政任务,却肩负着维系帝国精神统一的重任。不列颠及帝国西部的异邦城市在体制上除了没有财务官和奥古斯都六人团以外,几乎与殖民市和自治市一样,不过,异邦城市的行政长官不享有罗马公民权,除非他所在的城市被授予拉丁权。

行省在仿制罗马政治体制的同时,也克隆了它的政治理念。在罗马,王政时期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改革使富人操纵了国家的政治生活,从此确立起一条国家应该永远坚持的原则,即“不让大部分人获得大部分权力”。虽然波利比乌眼中的罗马政体是完美的混合政体,但其实质却是少数富人控制大部分权力。富人统治在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看来是天经地义的:公民义务之大小由他在城邦中的自身地位决定,富人因为能够对社会生活有更多的贡献,所以最有资格管理公共事务。这种寡头政治的理念被罗马人推广到被征服地区,实行起来也很容易,但要奉行两条原则:一是罗马的行政职位没有薪水,这使得只有那些拥有土地并能从中获益的人才有能力把持地方行政;二是市元老院须由卸任的行政长官组成,这样,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就支配了地方事务。罗马征服不列颠后,当地诸多部落被整合进新的城市体系中,但寡头政治的理念并未使原有的克尔特部落贵族丧失政治地位。奇切斯特发现的一块拉丁文碑铭是由“阿米尼乌斯之子卢库鲁斯”(LVCVLLVSAMMINIFIL)树立的,不少学者认为此阿米尼乌斯就是卡图维劳尼人领袖昔偌贝里努斯的儿子阿得米尼乌斯(Adminius),他被其兄弟托哥杜姆努斯和卡拉塔库斯驱逐后,曾逃到皇帝卡里古拉处避难。他的儿子卢库鲁斯在罗马征服后又成为奇切斯特的地方领袖。然而,不少城市仍保留了带有民主气息的全体公民大会,它理论上可以选举城市的行政长官,但从1世纪末2世纪初开始,市元老院的决定权就越来越大,所有重要决议须以市元老院政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违背市元老院政令、或在重大事件的决策中不向元老院咨询的行政长官,将受到重罚。

允许乡村和部落建立城市组织并赐予相应的罗马公民权或拉丁公民权,这些都不单单是为了赐予特权和培植亲罗马的地方上层势力,同时也是为了课以义务。上文已述,罗马官员在行省中的人数屈指可数,如果得不到地方官员的协助,便无法完成行政任务,因此无论在行省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还是在征收直接税方面,城市中的地方官员都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别在征税方面,如果罗马规定的税额没有完成,地方官员必须自掏腰包以补足欠缺的部分——这就是为什么富人比穷人更值得依赖。应当看到,随着地方政府行政开支逐步增加,特别是在3世纪晚期以后,罗马当局越来越难以找到愿意并有能力执行这些任务的当地官员,所以,地方官员的世袭化特征越来越突出。

除了协助执法和征税,城市承担的另一项重要义务也不容忽视,即所谓的“公共弛道”(cursuspublicus)。它是奥古斯都创办的一套邮政系统,虽名为“公共”,却不是为公众服务,而是公众(即各城市)为中央政府提供服务。设立这个系统,并不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而是便于奥古斯都及时取得手下将军上报的军情。后来政府官员和士兵都使用它,用它运输官方的供应品,尤其是军需。这要求各城市在经过城市(及“周边地区”)的主要道路两旁修建用于过夜的客栈(mansiones)和换马的驿站(mutationes),据4世纪初的史料,客栈之间的间距约为24-30英里,驿站间的间距约为8-12英里。罗马不列颠各城市周围都有不少公共弛道和客栈,各城市必须为旅行的官员和士兵提供食宿、牲畜和车辆。这显然不是一笔小开支,向皇帝抱怨负担过重的传闻不绝于耳。可见,作为治理行省的基础设施,“公共弛道”是罗马向城市转嫁行政负担的又一途径。

综上而言,外省城市在组织形式和政治理念上都被打上罗马的烙印,在罗马人看来,他们的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风吹浪打和摸索探讨,已发展得相当成熟,行省城市沿袭它,便有助于各项行政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总督不必过多地干预地方事务,从而保持罗马国家精简的行政结构。对于各外省城市而言,只要它们能够完成罗马交代的任务,它们的高度自治权是有保障的。这套制度到2世纪一直平稳地发展,以至有学者说:此时的罗马帝国成了“自治城市的联盟和驾凌于这个联盟之上的一个近乎绝对专制的君主政府二者奇妙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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